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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腐倡廉
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时间:2020-03-19
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,污染社会风气,扰乱举报秩序,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,损害党员、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。新制定的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将保障合法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原则,并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,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,营造党员、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,又强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,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,保护党员、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,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
。
一是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。
检举控告是每名党员、群众的权利,但检举控告也应符合正当规范程序,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,不得诬告陷害。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第九条明确规定:“党员在进行批评、揭发、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、撤换要求时,要按照组织原则,符合有关程序,不得随意扩散、传播,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,更不得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。”《规则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:“采取捏造事实、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,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、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,属于诬告陷害。”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,有利于引导检举控告人依法有序监督,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。《规则》还强调,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。这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举报、错告与诬告的关系,防止随意认定诬告陷害,从而保护党员、群众监督的积极性。
二是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。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,“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、刁难、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,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”。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第十九条也规定,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、检举、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、撤换要求的,给予批评教育;对于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的,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《规则》贯彻上述要求,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,对属于诬告陷害的,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特别是对于手段恶劣、造成不良影响,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,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,强迫、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,应当从重处理。同时,《规则》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,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奖励、资格等不当利益,建议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。这些规定体现了“三个区分开来”要求,有利于维护党员、干部的合法权益。
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
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要求,对受到诽谤、诬告、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,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。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第十九条也规定,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,应当澄清事实,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。实际工作中,有的同志因为积极工作,动了别人的“奶酪”,得罪了某些人,就容易发生被诬告陷害的事情,这是让真正干事的同志最痛苦的事情。对诬告陷害最大减量化,是反腐倡廉工作一个很重要的方面。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,还要为受到诬告、错告的党员干部主持公道、澄清正名,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。对此,《规则》明确规定,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、有必要予以澄清的,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发函说明、当面说明、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,对受到错误处理、处分的及时纠正。同时还规定,纪检监察机关、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做好被诬告陷害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,使其消除顾虑,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,推动履职尽责、担当作为。(作者单位:王薇/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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